使用说明书
1. 产品简介:
CYSW314-(40,45,50)-2.2 钢瓶为可重复充装液化石油气(LPG)的车用钢瓶,是作业场内LPG机动车(叉车等)的专用钢瓶,,该钢瓶与多功能集成阀、安全阀、充装接口套件及出液接口套件等组成液化石油气(LPG)燃料的储存装置,盛装的液化石油气(LPG)应符合GB11174《液化石油气》标准,钢瓶的公称工作压力为2.2 MPa,适用的工作环境温度为-40~60 0C,其正常使用寿命为15年。
2.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设计、制造和检验
车用钢瓶的设计、制造、检验符合GB17259《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》和《气瓶安全监察
规程》的规定。
3.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结构和性能
3.1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结构尺寸------见图(一)
图(一)钢瓶的结构
3.3焊接及无损检测
车用钢瓶的纵、环焊缝均采用自动焊焊接,分别进行不少于该焊缝长度20%的X射线检测,
按JB4730《压力容器无损检测》评定,焊缝缺陷等级纵焊缝不低于Ⅱ级、环焊缝不低于Ⅲ级
为合格。
3.4瓶体的结构
瓶体由底座、封头、筒体、阀座、进(出)液接口套件挂脚、保护罩等组成,瓶体(筒体、
封头)材料采用符合GB6653《焊接气瓶用钢板》标准的钢板制造。
3.5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集成阀
根据GB17259《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》标准中对瓶阀的功能和性能的要求,本产品选
用多功能集成阀,型号为:CYFJ315-0Ⅰ。它具有下列功能:
a. 单向充装(含限充装装置)
该装置由充装单向阀,限充装装置组成,它是液化石油气的进液口,当瓶内的液面高度
达到额定高度即钢瓶水容积80%时,限充装装置作用,自动关闭进液口,以防止过量充装。
b. 液面计
液面计直观地显示钢瓶内液化石油气液相容积的百分数,在表盘上印有安全液位的
红色标记,以警示充装是否过量。
c. 出液阀(含超流量自动截流装置)
该阀为钢瓶的出液口,阀上装有超流量自动截流装置,当出液流量超过规定值或管路破
裂时,阀上的限流装置会自动关闭,以防止液化石油气大量外泄,当故障排除后,阀门经
手动复位后,限流装置恢复正常供液状态。
3.6安全阀
安全阀设置在钢瓶的气相部位,当外界温度过高或其他情况使钢瓶内压力升高超过限定值时
(安全阀开启压力:2.5±0.2MPa),安全阀会自动开启泄放液化石油气,以降低钢瓶内的压力,当钢瓶内压力降低至安全范围内,安全阀会自动关闭(回座压力不低于2.2 MPa)。
3.7充液接口
因为本产品是作业场内燃气机动车(叉车等)的专用钢瓶,允许钢瓶脱离车辆,落地单独充装液化石油气(LPG),所以充装接口套件直接安装在钢瓶上,接口形式为卡口式,与LPG
加气机相匹配。
3.8出液接口
出液接口套件为速换接口,与需方(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)的管接口相匹配,连接螺纹为美制梯形螺纹(1.25-5-ACME)。
3.9钢印标记牌
钢印标记牌作为性标志,用焊接方式固定在钢瓶的保护罩上,其内容符合GB17259 《机
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》附录B和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》的规定,且有监检单位的检验标志。
4.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
4.1气体充装单位,充装场地,设施及操作人员均须符合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》第七章“充装”的
有关规定。
4.2充装前,应有专人对钢瓶进行检查,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先进行处理,否则严禁充装。
a. 钢印标记,颜色标志不符合规定或不能识别,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。
b. 附件损坏,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。
c. 瓶内无剩余压力的。
d. 超过检验期限的。
e. 经外观检查,存在明显损伤,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。
f. 充装,事先未抽真空或用氮气进行置换的。
4.3充装时,钢瓶(按封头上的安装垂直线标记)卧式水平放置,即集成阀的轴线与水平面的夹
角为00,以保证自动限充装置的作用精度。
4.4充装介质必须是符合GB11174《液化石油气》标准的LPG气体,本产品的充装量见表(一),
严格按钢瓶的允许充装量充装,严禁过量充装。
4.5充装了液化石油气(LPG)之后,应对钢瓶上的阀门及各连接接口进行泄漏检查,如果发现
泄漏应进行处理,检查合格的钢瓶在使用前应关闭集成阀。
5.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
5.1钢瓶适用于工作环境温度为-40~60 0C,钢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。
5.2钢瓶出厂前,制造厂已对装配好多功能集成阀、安全阀、充液及出液接口套件的钢瓶进行了
气密性试验,严禁使用者对这些部件进行私自拆装。
5.3充装的钢瓶必须先进行抽真空或氮气置换后,才可进行充装。
5.4钢瓶的充装必须到有资格的专业液化石油气(LPG)加气站充装,严禁私自灌装。
5.5钢瓶应固定在车辆上合适的安全位置,以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钢瓶的安全。
5.6钢瓶必须卧式安放于车辆上,钢瓶的安装角度必须正确(集成阀的轴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为0 0),
以确保液面计作用精度,固定时不得对瓶体造成过分的应力,或使瓶体产生潜在的损伤
5.7钢瓶的出液速换接口与车辆的管接口连接后,打开集成阀的出液口,检查速换接口是否泄漏。
5.8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(LPG)不得用尽,必须留有剩余压力。
5.9车辆较长时间停驶或驾驶人员离开车辆时,应关闭集成阀的出液口,切断气源。
5.10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液化石油气(LPG)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,应立即关闭集成阀出液口进行妥善处理。
5.11对钢瓶内的残液,用户不得自行处理,必须有专门机构进行处理。
5.12钢瓶在正常情况下,应按标准规定每五年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气瓶检验单位检验一次,在使用过程中,发现钢瓶有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,应提前送交检验。
6.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运输、装卸和储存。
6.1装有液化石油气(LPG)的钢瓶,不应长途运输。
6.2钢瓶必须轻装轻卸,不允许相互碰撞或受外界撞击。
6.3钢瓶储存时,应关闭集成阀,且使安全阀始终与气相相通,钢瓶放置必须安全可靠,以防损坏,放置地应没有腐蚀气体并通风干燥,避免阳光曝晒,长期存放应放在通风的室内,并有人保管。
联系人:李涛
联系方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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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庆(安徽)燃气技术有限公司